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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個關於靜態函數的問題。 讓我們假設我有一個類 class test { public function sayHi() { echo 'hi'; } } 如果我做test::sayHi();它的工作原理沒有問題。 class test { public static function sayHi() { echo '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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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試圖訪問一個成員結構變量,但我似乎無法得到正確的語法。 這兩個編譯錯誤公關。訪問是: 錯誤C2274:'功能風格強制轉換':非法作爲'。'的右側。運算符 錯誤C2228:'.otherdata'的左邊必須有class/struct/union 我試過了各種更改,但都沒有成功。 #include <iostream> using std::cout; class Foo{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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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經定義(部分)一個模板類爲 template <class T> MyClass { public: void DoSomething(){} }; 如果我想從另一個類調用DoSomething的,但能夠爲多個「T」型做到這一點在同一個地方,我堅持一個想法,因爲方法函數指針是唯一受限於類類型的。當然,每個MyClass都是不同的類型,所以我不能以「多態」的方式將函數指針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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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知道 - 什麼時候我想在可空類型上使用.Value成員,而不是僅僅調用變量本身? 例如: bool? b =真; 我爲什麼要使用b.Value獲得的價值,而不是僅僅使用B的? .Value調用添加什麼優勢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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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希望能夠在成員函數上模板化類,而不需要重複成員函數的參數 - 即,自動派生它們。 我知道如何做到這一點,如果我根據函數需要多少個參數命名類,但我也想得到。 這樣的事情,雖然這不工作(至少在MSVC 2008 SP1,這是我的目標編譯器): class Foo { void func0(); int func2(char *, float); }; templat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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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剛剛接觸面向對象程序設計的朋友問我會員與財產的區別,我很慚愧地承認我無法給他一個好的答案。由於屬性本身也可以是對象,因此我只剩下一般描述和例外列表。 請問有人可以提出一個關於什麼時候考慮一​​個成員與一個財產的好定義嗎?也許我混淆了這個概念,還是僅僅是一個成員就是我使用的內部名稱,而這個屬性就是暴露給其他對象的東西? 我不認爲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影響了我的編程的質量,這只是一個語義問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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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C++中,爲什麼private是類成員的默認可見性,但public是結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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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什麼我們不能初始化結構中的成員? 例如: struct s { int i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