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限制受保護的方法只能訪問某些繼承的類。將受保護的部分限制爲少數類的訪問
例如有一個基類等
TBase = Class
Protected
Method1;
Method2;
Method3;
Method4;
End;
我已經從TBASE
TDerived1 = Class(TBase)
//Here i must access only Method1,Method2 and Method3
End;
TDerived2 = Class(TBase)
//Here i must access only Method3 and Method4
End;
派生兩個類然後是有可能 訪問僅方法1,方法2和方法3當我使用TDerived1和 方法3和方法4當iu se對象TDerived2
你是否建議只在類聲明中「重新聲明」一種方法來提升其可見性?這在D2007中對我來說不起作用 - 我必須**實現一個轉發方法**並且**該方法必須在基類中受到保護。 – 2010-06-07 16:26:11
* *種類*如果類在同一單元中聲明,則可以使用該方法。只需要TBase1.Method1調用「繼承Method1」。但這樣做毫無意義。 仍然不好的設計恕我直言。 – 2010-06-07 17:04:28
@Ulrich:我用一個更詳細的例子編輯了這篇文章。 @Ken:完全同意,因此我在edito中添加的註釋。 – 2010-06-08 05: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