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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Mac App Store規則2.30: 「程序可能只寫入允許的位置」。Plist和高速緩存路徑
我的應用程序(com.SomeApp)包含帶有自己ID(com.SomeHelper)的捆綁應用程序。 不幸的是,這個助手應用程序可以編寫自己的首選項(〜/ Library/Preferences/com.SomeHelper.plist)和緩存文件(〜/ Library/Caches/com.SomeHelper)。 評論者拒絕了整個應用程序!沒有辦法討論這個愚蠢的規則。 開發者只能在iTC註冊MAS應用程序的一個ID,並且我不能使用捆綁應用程序的相同ID(以防止衝突並通過iTC元信息驗證)。 由網絡服務生成的緩存文件(基於URL請求)。
如何解決這個難題? 有沒有辦法根本不使用plist和cache? 或者也許有辦法改變偏好和緩存文件的位置? 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