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跨多個程序集的單個命名空間。 Resharper警告說名稱空間不對應於文件位置。多個程序集中的相同命名空間是一種很好的做法?
這是不好的做法?使用與文件位置相對應的名稱空間更好嗎?
在我的特定情況下,我有兩個組件:一個可移植類庫的一些平臺,然後特定的程序集爲每個平臺(UWP,桌面,...)共享
的命名空間是MyCompany.I18N和它致力於本地化服務。
大部分代碼都在PCL中,但我需要編寫一些平臺特定的代碼。
在UWP的情況下,我需要使用XAML函數,所以我創建了一個UWP程序集。我認爲MyCompany.I18N命名空間是可以的,因爲它是原來的I18N命名空間的擴展,但是Resharper認爲它不是一個好的樣式。
我需要移動到MyCompany.XAML.I18N命名空間嗎?這對我來說似乎更困惑。在這些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