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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想知道是否可以聲明一個實例字段(例如str1)和一個具有相同名稱的參數。 基本上,我跑了一個類似於如何在同一個類中使用局部變量和構造函數參數的相同變量名?
private String str1;
private String str2;
StringTester str= new StringTester(String str1, String str2)
{
str1=str1;
str2=str2;
}
打印出空當我問STR1測試儀類。我是否應該使用「this」或者根本不適用? (我知道這是不好的編程習慣,但我只是想知道。
使用'this',即'this.str1 = str1;' – 2014-10-19 20:55:32
你混淆了構造函數的聲明和構造函數的調用。好的構造函數的語法。不,這根本不是壞習慣。甚至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命名它們。 – 2014-10-19 21:00:11
好吧,這**有**是一個重複的問題,但我找不到dup。有人,請在我們得到一百多個不必要的答案之前幫助我關閉這個問題。 – 2014-10-19 21: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