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搜索了特定於我的用例的答案,但無法找到答案,所以如果此特定情況之前已得到解答,請致歉。沒有類的Python腳本的命名約定
我運行一些執行不同功能的獨立腳本,如評估API中的特定數據併發送電子郵件警報。雖然腳本本身使用適當命名的模塊來實現共享功能 - 例如發送電子郵件 - 它們本身並不具備需要共享的功能。
因此,我有一個目錄/腳本的結構,感覺太一般:
{script1 purpose}
- go.py
{script2 purpose}
- go.py
{script3 purpose}
- go.py
例如
Spend Monitor
- go.py
其中`Spend Monitor'是一個相關的目錄名,腳本在每個目錄中啓動名爲go.py的執行。
到目前爲止,這並沒有造成任何問題,但感覺就像是不好的做法。但是,我找不到這個特定情況的參考 - go.py文件應該重命名嗎?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