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一個問題,更多的是一個最佳實踐問題 - 我知道這些都受到意見的影響,但我確信這個問題必須有一個標準的約定。類方法命名問題 - 與擴展類衝突?
假設我有兩個班,Account
和Associate
。
Account
包含幾種方法,這些方法對Associate
有用,所以我自然會將Account
類擴展到Associate
。
然而,當我有兩個同名的方法時,會出現一個問題,例如, create()
。
到目前爲止,爲了抵消這個問題而不是擴展父類,我已經將它實例化爲子類__construct()
方法中的一個變量,然後通過它調用方法,例如, $this->Account->create();
。
有沒有另一種方法,例如在使用擴展類方法的同時仍然在子類中使用同名方法的規範?
任何答案將不勝感激!
因爲我們不知道你的域名是我懷疑有人不能真實回答你的問題。 – mpm 2013-02-25 07: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