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到了我的一個同事實例化一個構造他的課,所以我就開始做同樣的,就像這樣:我應該在構造函數中實例化其他類嗎?
class FooBar{
private $model1;
private $model2;
public function __construct() {
$this->model1=new Model1();
$this->model2=new Model2();
}
}
而現在我開始想,如果可能實例化模型隨處可見,其中他們需要可能會更好?
例如,功能foo()
需要模型1,功能bar()
需要模型2,但現在兩個模型都已加載。
所以,問題:這是實例其他類的正確方法?或者我應該在需要它們的時候實例化它們?
這取決於上下文。如果您不止一次調用方法,您是否想每次都實例化一個新模型?如果你想,是否真的有必要? – 2011-03-06 13:42:23